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

一般的買賣並沒有七天鑑賞期!!


  相信大家在聽到消基會強大的實力,又得知有七天鑑賞期可以無由退換貨,就會有跟店員爭論的經驗吧?就像我這次到HangTen買衣服,之後因為派不上用場(本來想拿去印刷照片),想要退貨,在店員堅持只能換貨的情況下,還搬出了消保法來爭辯,事後查證後才發現....根本就沒有能退貨這件事,七日鑑賞期也不適用在我這次買衣服的情況,整個很蠢...

在此特別宣導一下...

七天鑑賞期不適用在一般的買賣!!
只有網路購物等只能看型錄,或是由推銷員訪家賣出的商品才有無由退換貨的權利!!


上網隨便查一下以後的結果:

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

消保法中有提到七日、退換貨相關的法條只有這條,而有律師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法律諮詢服務網中有更詳盡的解說(原文於此),但基本上就是說,一般我們的實體買賣,因為是消費者有足夠時間思考才做下的選擇,並無侵犯消費者權利的嫌疑,因此並不能強制退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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